選民登記的基本做法
時間:2021-11-23
來源:桐城市融媒體中心
1、分片包干,責任到人。
2、具體登記可按選民小組分頭進行,根據需要也可在選區設立選民登記站。
3、按選舉法規定的“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后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選舉日前的第21日為選民登記的最后截止日期。
4、進行復查核對,檢查有無錯、漏、重。
5、公布選民名單。
6、填發選民證。
實際上,我國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實行一次登記、長期有效的制度。即只要在第一次選舉中對選區選民進行全面登記后,在以后選舉中,可以不再進行重新登記。每次選舉前,在原來選民名單的基礎上進行增減,即增加新滿18周歲、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以及新遷入本選區的選民;同時減去死亡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新遷出本選區的人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三增三減”。但在實際工作中,對區劃調整幅度較大、新建廠礦企業或住宅小區較多、人口變化較大的地方,就要進行重新登記。
選民登記要與選舉開始階段的宣傳發動同時進行。選舉工作機構要采取多種途徑,積極主動地搞好選民登記工作。既可以通過入戶調查,到選民住所或工作單位動員選民進行登記,也可以在選區設立若干登記站,并通過廣播、電視和網絡等現代通訊手段,發動選民主動登記。(來源:市選舉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