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選人的提名
時間:2021-11-30
來源:桐城市融媒體中心
根據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縣鄉人大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采取組織推薦與選民推薦相結合的辦法。也就是說,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渠道是兩個:一是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二是選民推薦。選民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代表候選人是一項生動、具體的選舉活動,要嚴格依法進行,主要涉及三個問題:
1、正確把握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的規定。
(1)提名的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既可以單獨提出代表候選人,也可以聯合提出代表候選人,在實踐中,一般采取聯合提名的辦法。這種辦法便于統籌考慮代表的結構比例,平衡各方面的要求,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效果也好。
(2)哪一級政黨和人民團體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對于這個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采取上下結合的辦法。即:選區內的政黨、人民團體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直接選舉鄉級人大代表時,鄉級的政黨、人民團體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直接選舉縣級人大代表時,縣級和鄉級的政黨、人民團體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2、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應當按照應選名額提出。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另外,我國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采取的是推薦制,而不是申報登記制。選民成為代表候選人,必須有政黨、人民團體推薦或者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推薦。對于個人自薦申報為代表候選人而沒有政黨、團體或法定人數的選民推薦的,沒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
3、提名代表候選人的要求。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代表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因此,選出的人大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具有履行代表職務的素質和能力。推薦代表候選人,要與法律對代表的要求結合起來:
(1)被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于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提名為代表候選人。中國公民一旦獲得外國國籍就不再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提名為代表候選人。
(2)被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是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的選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對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實行任職資格限制的7種具體情形,其中明確規定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作為組織推薦的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
(3)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應當注意優化代表結構。適當提高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的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婦女代表的比例原則上要高于上一屆。黨政干部擔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繼續從嚴掌握。少數民族代表和歸僑代表要按照法律規定予以保證。黨外代表人士應當有適當比例。適度增加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繼續提名的代表候選人一般應占三分之一左右。對提名推薦企業負責人作為人大代表候選人要統籌兼顧。
(4)提名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具有履職的意愿和能力。代表不是榮譽稱號,也不是榮譽職務,代表是要代表選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這就要求代表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執行代表職務的意愿和能力。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要綜合考慮上述要求。對沒有履職能力或當選后不盡責、履職意愿不強的,一律不得推薦提名或者繼續提名為代表候選人。(來源:市選舉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