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判刑仍不改 第三次酒駕又被查
時間:2022-02-25
來源:桐城市融媒體中心
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9月20日,劉某江先后因飲酒駕駛、醉駕被市公安機關處理、法院判刑,但他仍不思悔改,于2022年2月15日,在駕駛證吊銷期間,仍酒后駕駛未按規(guī)定年檢汽車上路,被桐城交警大隊二中隊民警查獲。
2022年2月15日,桐城交警大隊二中隊在轄區(qū)范毛路嚴查酒后駕駛。14時35分,民警發(fā)現一輛皖AL9WXX小汽車在行駛過程中有異樣,遂上前檢查。民警讓其出示證件,劉某江無法出示有效證件,且疑似酒駕。民警遂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顯示其體內乙醇含量為31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民警暫扣其車輛,口頭傳喚劉某江前往中隊接受調查。
調查中,民警發(fā)現:2019年11月28日,劉某江在煙汕線1182公里50米處,因酒后駕駛未年審汽車被桐城交警大隊查獲,暫扣劉某江駕駛證6個月并處罰款1700元;2020年9月20日20時許,劉某江飲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從范崗鎮(zhèn)棋盤嶺行駛至G206國道長城集團路段時,因酒精發(fā)作,將車停放在該路段中間,路人報警后,桐城交警大隊二中隊民警趕往現場進行處置,在現場對劉某江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發(fā)現其體內乙醇含量為170mg/100ml,遂將其帶至桐城市華鑫骨科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液待檢。后經安徽信立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劉某江靜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08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0年9月21日,桐城交警大隊立案偵查,后移送檢察機關。2021年3月18日,經桐城市人民法院審判,劉某江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這次,民警發(fā)現劉某江駕照吊銷期間,仍然駕駛未按規(guī)定年檢汽車上路行駛,且第三次酒后駕駛。
2月22日,桐城交警大隊根據劉某江的違法行為,對其合并罰款3200元并處行政拘留15日處罰。(姚篤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