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養犬登記辦法
時間:2022-06-01
來源:桐城市融媒體中心
第一條 為更好地實施《安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做好養犬登記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為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辦理養犬登記。
第三條 公安部門負責對全市養犬登記和年檢工作統一管理和監督、指導。
第四條 犬只免疫、登記應當遵循便民原則,實行一站式服務。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的,養犬登記可由養犬人攜犬到居住地農業農村、公安部門授權的“一站式”服務免疫登記點申請,也可在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后通過指定微信公眾號或皖事通APP進行網上申請。
第五條 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于倉庫、施工場地看護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三)有專門場所和專門負責犬只的管理人員;
(四)有犬籠、犬舍等安全防護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內,攜犬到居住地農業農村、公安部門授權的“一站式”服務免疫登記點辦理養犬登記。
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登記表;
(二)養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居住證明;
(三)養犬義務承諾書;
(四)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養犬登記委托辦理需提交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盲人飼養導盲犬只、肢體重殘人士飼養扶助犬只的需提交殘疾人和導盲、扶助犬只的相關證明。
第七條 單位辦理養犬登記的,應當自取得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主管部門出具的用于倉庫、施工場地看護或者其他合理用途需要養犬的證明,到所在地農業農村、公安部門授權的“一站式”服務免疫登記點辦理養犬登記。
單位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養犬登記表;
(二)單位營業執照或證明,主管部門出具的需要養犬的證明;
(三)養犬管理制度及犬籠、犬舍、圍墻等設施圖片;
(四)管理人員身份證;
(五)養犬義務承諾書;
(六)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第八條 各縣(市)區養犬管理辦公室負責對“一站式”服務免疫登記點及網上受理的申請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核發養犬登記證和智能犬牌,為犬只植入電子身份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理或者送交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犬只收留場所。
第九條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養犬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當月,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證和養犬登記證,申請辦理年檢。對于養犬登記證的有效期滿后不辦理年檢的,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連續二年未辦理年檢的,應當注銷其養犬登記證,并收回犬證、犬牌。
第十條 養犬人變更住所、養犬單位犬只變更護衛場所的,養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持原養犬登記證及地址變更的相關證明到新地址農業農村、公安部門授權的“一站式”服務免疫登記點辦理養犬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養犬人將犬只轉讓他人的,受讓人應當自受讓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居住地農業農村、公安機關授權的“一站式”服務免疫登記點辦理養犬變更登記,辦理養犬變更登記時,應當按初次登記的要求提交材料及原養犬登記證。
第十二條 養犬登記證和智能犬牌、電子身份標識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養犬免疫登記點補辦。
第十三條 犬只死亡、失蹤或者養犬人放棄所飼養犬只并送交收留場所的,養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原“一站式”服務免疫登記點辦理養犬注銷手續。養犬人未辦理養犬注銷手續的,不得再次養犬。
第十四條 對養犬人違反本辦法,不辦理養犬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