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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將嚴罰!

時間:2022-10-12

來源:桐城市融媒體中心

當前,全國疫情呈現“點多、面廣、頻發”態勢,防控形勢十分嚴峻復雜,廣大群眾自覺履行個人防疫責任,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但仍有少數人心存僥幸、我行我素,嚴重干擾疫情防控大局。

近期,全國多地數起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等涉疫違法犯罪案件被當地警方辦理,予以刑事立案偵查或者行政處罰。主要為五類典型案例:一是返鄉前未主動報備,并故意隱瞞其活動軌跡和接觸史(如使用多部手機隱瞞行程、用他人行程卡、故意繞過主要交通防疫道口等逃避閉環管理),未按要求落實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防控重大風險隱患;二是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健康監測人員,無視疫情防控規定,擅自外出;三是違反小區封控措施、不服從防疫工作人員管理;四是違反公共場所疫情防控規定,不按要求佩戴口罩、測溫驗碼,拒不服從管理;五是未按照規定要求參加核酸檢測。

遵守疫情防控規定,是阻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重要舉措,也是廣大市民應盡的義務。務必做到:一是提前報備。省外人員、省內疫情發生地區人員確需來桐的,須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在社區(村)、單位或擬入住酒店報備,及時告知來(返)桐時間、來(返)桐路線、交通工具、同行人員、相關活動軌跡等信息,并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二是落實管控。抵桐后,積極配合落實相應的落地檢、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核酸檢測、健康監測等管控措施。新疆、西藏、內蒙古、河南等疫情發生重點地區來(返)桐人員在抵桐首站實行“點對點”閉環轉運(注:當前防控措施將根據疫情防控形勢適時調整)。三是規范就診。本人及家人一旦出現發熱、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覺減退、腹瀉等不適癥狀時,應立即報告所在社區(村)、工作單位或所住酒店,第一時間做好個人防護到就近發熱門診規范就診,就醫過程請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全程規范佩戴口罩,主動配合驗碼測溫,如實報告病史、旅居史和接觸史。

我市本輪疫情即由外地返鄉人員輸入,當前返鄉人員仍然較多,“外防輸入”壓力依然很大,疫情防控正處在關鍵時刻。疫情防控,人人有責。多一份自律,就多一份貢獻。希望廣大市民群眾從自身做起,認真落實“四方責任”,自覺履行防疫義務,當好疫情防控的監督員、宣傳員,不僅要守好防控疫情的“底線”,更不能觸碰法律的“紅線”。對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嚴厲打擊。

 疫情防控30種違法違規行為及法律后果

一、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行為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二)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三)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五)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

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七)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相關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赡苌嫦印缎谭ā返谌偃畻l相關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九)具有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十)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十一)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庭住所開設棋牌檔、麻將室,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等。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十二)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三)偽造、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騙取有關人員信任,出行出訪、進入公共場所,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赡苌嫦印缎谭ā返谌偃畻l,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十四)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十五)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二、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經濟管理秩序行為

(十六)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

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十七)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十八)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其他違反疫情防控管控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立案偵查。

(二十)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

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將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將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二十一)故意泄露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將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國家機關或者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二十二)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構成故意傷害罪;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構成尋釁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構成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

(二十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首診負責制,擅自接診發熱病人,造成嚴重后果的。

將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二十四)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構成污染環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體,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五)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二十六)檢測機構未經檢驗檢測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報告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報告,或者制售或購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報告,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二十七)在疫情期間,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八)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構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二十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在出入境時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人身或者物品的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及其他違反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三十)對輸入《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編輯:占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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