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法院:老婦水橋洗菜溺亡,司法拘留促案結
時間:2023-04-12
來源:桐城市融媒體中心
“之前我想不通,為什么要我來賠錢,經過法官的教育,我明白了,那橋我不該搭,這筆賠償款,我給!”3月30日,在拘留所呆了三天的孫某終于向承辦法官懺悔道。在他支付了2萬余元賠償款和執行費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解除了對孫某的強制拘留措施。
案件回顧到2021年9月10日的上午,家住新渡鎮新安渡村的七旬老婦汪某到家附近的水塘邊洗菜。該水塘以前歸村委會所有,近幾年承包給程某用于養殖,雙方將水塘挖深了約四五米。因水塘離家近方便洗衣洗菜,被告孫某一家便在水塘邊用兩塊預制板架設了一處到水塘深處的簡易小橋。小橋又窄又陡,沒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案發當日,汪某在小橋上洗菜時,不慎跌入水中溺亡,事發后,孫某夫婦在出事的水橋外側加裝了防護網。
2021年12月,汪某家屬將孫某夫婦、村委會、以及水塘承包人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9萬余元。后因與程某達成和解,對程某撤回起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孫某夫婦辯稱水橋確實是他家所建,但只為自家洗菜方便,汪某是自行落水溺亡,與他家沒有責任。2022年3月,桐城法院作出判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孫某搭建水橋的水塘位于公共區域,較窄且有一定坡度,沒有任何防護措施和警示標志,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因此孫某夫婦對汪某的溺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49911元。而汪某自身也應承擔主要責任。村委會既不是水塘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也不是直接侵權人,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判決生效后,孫某夫婦覺得心里憋屈,分文未付。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第一次執行過程中,執行局通過網絡查詢,扣劃了孫某賬戶1萬余元,但與判決的金額還差之甚遠。執行法官帶隊來到孫某家中,了解到孫某家庭生活十分困難,日常在家與兒子一起做加工,剩余3萬余元賠償款實在拿不出來。一邊是因承受喪妻、喪母之痛的申請人,一邊是家境貧寒的被執行人,法官只得為此案申請司法救助2萬元,平復申請人的情緒。因孫某一直質疑法院判決,不肯主動還款,法官對其采取了強制拘留的執行措施。
孫某被拘留,可案件并沒有得到解決,法官認為,只有調解才是徹底解決此案最有效的途徑。在拘留所,法官繼續對孫某進行釋法明理,談法律條文和法院判決的依據,以及其他類似案件的判決,站在孫某的角度換位思考,一次次尋找突破口。
“汪法官你說的對,他家沒了老人,而我只是損失一點錢,是我不該搭那個橋,這錢我給,再難我也想辦法。”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孫某湊了2萬余元交到汪某家屬手中。走出拘留所的那一刻,孫某向法官再次表示感謝:“我不太會說話,汪法官你為我著想,卸去了我心里的負擔,你放心,司法救助的2萬元我也盡快還上。”至此該案順利執結,也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的關懷和溫暖。(嚴婭 朱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