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港法庭成功調解一起精神病人致人傷害案
時間:2023-11-13
來源:桐城市融媒體中心
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雙港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一起精神病人致他人人身損害案件,被告親屬當庭將賠償款一次性支付給了原告,使原告及時獲得賠償。
原告彭某某訴稱,2022年3月4日,在經過兩被告家門口時,遭到被告一無故謾罵,后被告一突然從家里沖出來將原告推到高坡地下摔倒,并對其拳打腳踢。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右側髕骨骨折、顱腦閉合性損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等傷害,公安部門司法鑒定中心評定,原告傷情為輕傷二級。因被告一被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系無刑事責任能力,雙方協商不成,原告不得已訴至法院,望法院判決被告一及其配偶共同賠償原告各項合理的經濟損失。
庭審時,被告一的女兒作為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表示之前家里人并不知道被告一患有精神疾病,只是以為他脾氣有點暴躁,而且一般情況被告一也不會主動攻擊他人,不排除原告有言語刺激被告一的行為。由于雙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調解,庭審結束后,法官運用“六尺巷調解法”,從“法、理、情”等角度做雙方的工作,促使雙方互諒互讓,最終達成了一致賠償意見,被告一女兒當場將賠償款支付給原告。至此,一起精神殘疾人致人損害案得到了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趙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