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桐城新聞網 > > 專題專欄 > 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
桐城法院審結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
時間:2024-08-17
來源:桐城市融媒體中心
今年8月15日是第二個全國生態日。當天,桐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審結了該院首例由安慶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單獨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判決被告吳某、毛某共同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5215.54元。
去年6月以來,吳某、毛某在明知桐城市鱘魚節制閘東側長江段水域為禁捕區域的情況下,多次夜間單獨或結伙前往該水域,利用鉤刺、耙刺非法捕撈水產品,將漁獲物銷售給樅陽縣相關餐飲店和水產品門店,錢款由吳某與毛某兩人平分。同年7月29日凌晨,吳某、毛某作案時被桐城市公安局鱘魚派出所民警現場抓獲,并查獲漁獲物25.33公斤、伸縮漁具及蝴蝶鉤1套。
經查,吳某、毛某先后單獨或結伙共捕撈水產品十余次,漁獲物共計669斤,非法獲利3987元。同年11月23日,吳某、毛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
受桐城市人民檢察院委托,江西某司法鑒定中心于去年11月24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吳某、毛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對涉案水域水生生物資源造成的損害價值為25215.54元;生態修復方案建議為“在案發水域或者附近水域采用鰱魚、鳙魚、翹嘴魚魚苗進行增殖放流,魚苗規格建議3厘米以上,修復資金不低于25215.54元。
該案系由安慶市人民檢察院作為起訴人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一項重要司法實踐,拓展了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路徑,有助于營造全社會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徐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