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建議工作的決議
(2024年10月23日桐城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
時間:2024-10-24
來源:桐城市融媒體中心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發揮檢察建議的法律監督職能作用,促進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等規定,以及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建議工作的決議》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作出如下決議:
一、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方式,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從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戰略高度,深刻認識檢察建議工作的重要性,共同維護檢察建議的嚴肅性、權威性。
二、市人民檢察院要通過各種有效形式,宣傳檢察建議的性質、功能和作用,加大對檢察建議典型案例的宣傳,提高檢察建議工作的社會認知度和參與度。
三、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應當立足檢察職能,結合司法辦案,堅持嚴格依法、準確及時、必要審慎、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強對必要性、合法性、規范性、說理性、操作性的審核把關,提高檢察建議質量。
四、市人民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前,應當依法調查核實,可調閱被建議單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詢問當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收集證據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對于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調查和接受監督的單位及個人,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紀檢監察機關或者該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五、市人民檢察院現場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或者人民群眾等第三方人員參加。
六、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與被建議單位的聯系溝通,充分聽取被建議單位的意見;檢察建議制發后,通過電話問詢、定期回訪、現場查看等方式,主動了解掌握落實情況,積極督促和支持被建議單位落實檢察建議。
七、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與行政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協作,完善信息共享、線索移送、通報反饋等工作機制,提升監督質效。
八、市人民檢察院對于涉及事項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違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問題應當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的檢察建議,可以抄送人大、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對于檢察建議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黨委報告。
九、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被建議單位落實檢察建議情況提供給市考核辦,作為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重要依據。
十、被建議單位對檢察建議如有異議,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人民檢察院書面提出,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建議單位的異議應當立即進行復核。經復核,異議成立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后,及時對檢察建議書作出修改或者撤回;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報經檢察長同意后,向被建議單位說明理由。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建議單位的答復或修改、撤回檢察建議書情況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十一、被建議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異議且不回復或無正當理由不采納檢察建議,經催辦拒不回復和整改的,市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予以監督,并可向被建議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反映有關情況。經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調查核實后,可啟動詢問或質詢等監督程序。市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提起公益訴訟條件的,應當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十二、建立人大代表建議與檢察建議雙向銜接轉化機制。對于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建議,市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也可以從檢察建議中選擇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典型性的問題,向相關人大代表推送,為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提供參考。
十三、市人大常委會加強對檢察建議工作的監督,通過視察、調研、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備案審查、詢問和質詢等監督形式,監督和促進檢察建議工作的有效開展,提高檢察建議質量,保障檢察建議有效落實。
十四、市人大常委會對不執行本決議,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或要求相關機關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十五、本決議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