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倒砸車”誰擔責 法官審案還“公道”
時間:2024-12-31
來源:桐城市融媒體中心
極端天氣引發“樹倒砸車”,是風之過還是人之錯?桐城市人民法院近日成功審結一案,還各方一個公道。
今年6月21日晚,原告趙某駕駛車輛行駛至合安高速某路段時,車輛被路外的樹木砸到,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為道路交通意外事故。
經調查,該路段由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某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管理,該樹木由桐城市某某鎮政府提供,該鎮某某村民委員會栽種、養育。原告趙某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向桐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某鎮政府、某村民委員會共同賠償其損失1萬余元。
桐城法院受理案件后進行了開庭審理,某鎮政府辯稱其對原告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倒塌的樹木在高速護欄之內則原告損失應由高速部門承擔責任;如果在護欄之外則由樹木的所有權人及管理人承擔。某高速管理中心辯稱其不是倒塌樹木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其自2016年以來就曾向安慶市、桐城市等相關職能部門報告了高速公路沿線楊樹存在的安全隱患,要求相關部門消除該安全隱患,其已盡到注意義務。
庭審后,為查明案涉樹木的實際管理人或所有者,確定責任的承擔主體,辦案法官前往某村民委員會及鎮政府進行案情調查和調解工作。經某村委會和鎮政府協調,最終由某村民委員會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此案,辦案法官發出溫馨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林木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對其所有或管理的林木負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應當加強日常巡查、保養、修剪、加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項瓊)